5月23日,廣東惠州中級法院召開死刑宣判執行會,死囚劉文彪在宣判後大呼冤枉並稱有重大立功。隨即,法官暫停執行程序,該死囚被押回看守所,得以暫時保命。
  24日下午,惠州中院回應,對死刑案件,即使是微小的疑點,也一定要核查,把案件辦成鐵案,才能夠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。
  消息在網絡上引發討論,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聲音。有網友認為“刀下留人”是法制進步,是正義與公平選擇;也有網友質疑“叫好”的聲音不可思議:若喊冤就能暫停執行死刑,是否以後死囚在臨刑前喊一嗓子就都可以保命?“法院連依法判決和執行的底氣都沒有,要它何用 �
  法律規定三種情況處決暫停
  劉文彪本應該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,被法官叫停執行程序,原因是“上報重大立功材料,有些(事情)需要核查”。面對法庭上家屬一片哭喊聲,法警進行制止,並稱“不是押往刑場,是押回看守所。”
  如此驚險十足的“刀下留人”場面,儘管極富戲劇性,卻是現行法律早就明確規定的司法執行程序。
  浙江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、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主任徐宗新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,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的規定,以下三種情況可暫停執行:一是執行前判決可能有錯誤的;二是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,可能需要改判的;三是罪犯正在懷孕的。除此之外,一律不影響執行死刑。
  2008年,最高法公佈《關於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》,這部規範“刀下留人”的司法解釋於當年12月26日起實施。最高法出台此司法解釋,就是為了防止錯殺、確保死刑案件停止執行程序依法規範進行。
  “刀下留人”無損司法權威
  是不是所有死刑犯在臨刑前喊冤,都會被暫緩執行?
  “這當然不可能。”徐宗新說,“不可能被告人一喊冤,一說要檢舉他人犯罪就叫停死刑執行。”現場法官將即時核查被告人喊冤或檢舉的信息,只有初步確認線索可靠才可能叫停執行。
  徐宗新告訴記者,臨場喊冤暫保性命這種情況在他辦理過的案件中就曾發生過。但在毒品類犯罪案件中出現比較多。因為犯罪分子多因受雇於幕後主使者製造、運輸、販賣毒品,其參與犯罪的嚴重程度也達到了死刑標準。但由於幕後主使者許諾出事後對其營救、不會執行死刑、善待其家人等,讓他抱有一絲希望,直到臨刑前才幡然悔悟,揭發出幕後主謀。
  有網友擔心會不會造成權利濫用,徐宗新說這是不必要的擔心“如果喊冤、檢舉情況屬實,確認立功,案件可能改判;如果查實的立功情節不足以改判或檢舉情況不屬實,將報請最高法再次簽發執行命令,執行死刑。 ”
  如果當事人以此為藉口拖延死刑執行時間,法院不可能任其重覆,將查明真相,本著公正與效率的原則,依法處理,該執行死刑的還是要執行。
  徐宗新說,對死刑犯喊冤“刀下留人”,法官宣佈“暫停執行程序”,是人權保障的體現,是對人生命的尊重,也是嚴格遵循了《刑訴法》針對死刑執行的最後救濟程序,只會讓司法更加公正和權威。
  那些曾經的“刀下留人”
  死刑是法律懲罰中最嚴厲的刑罰,一旦執行就無法迴轉,所以“刀下留人”案時而見諸報端。只是這些臨刑喊冤者,大多因想多活命撒謊,他們的最終命運,也仍是被處死。
  本報也曾報道過一起“刀下留人”的案件。溫州甌海一眼鏡廠主管肖平殺死情人,被法院判處死刑。2008年5月23日,被押赴刑場時,肖平突然喊冤,謊稱情人被殺與自己無關,並供出兩名同伙。臨場監督檢察官幾經請示後,肖平被暫緩執行死刑。4月15日,檢察機關對肖平等三人提起公訴,6月1日,肖平再次被判死刑。肖平為何在臨刑前喊冤,檢察官對本報記者表示“因為那一瞬間,肖平還是害怕了。”這是我省首例臨場叫停死刑案。
  2002年,陝西發生的一起“槍下留人”案曾經轟動一時。罪犯董偉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。在執行槍決前4分鐘,最高法下令暫緩。之後,陝西高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,另行組成合議庭,審查全案,核查有關證人證言,最後做出維持死刑的終審裁定,董偉被槍決。此案引起法學界的關註,許多法學專家對死刑覆核程序等進行了深入探討。
  據新快報報道,2006年4月,因被認定搶劫殺害村中庵堂兩尼姑,佛山村民甘錦華被押赴法場執行死刑;臨刑前,甘錦華喊冤,堅稱自己無罪,佛山中院緊急暫緩執行死刑,廣東省高院裁定撤銷判決,案件發回重審。此後,案件來來回回,直至2012年8月,案件才以甘錦華被處死而告終。
  (原標題:臨刑前喊冤,死刑犯就可保命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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